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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4-4-26 浏览次数:18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是指已经获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公司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虽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但以其他职务称谓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市、县金融办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撤销和注销;任职资格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

(五)通过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五)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六)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七)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十一)个人或配偶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二)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通过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拟任职务要求的工作履历: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1人拥有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履历。

2、融资性担保机构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是法律、经济、财会、金融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取得经济师、会计师或律师等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即: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虽未兼任高管职务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亦须符合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报送。

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或区直部门设立或控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自治区金融办授权,负责核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区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后,由机构总部向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准后,由机构总部向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附件1)。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2)。

(三)拟任人身份证明(外籍人士提交护照)、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户口簿的复印件。

报送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应当同时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四)个人及配偶信用记录报告。在中国工作生活5年以上(含5年)的外籍人士也需提供在中国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拟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六)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附件3)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附件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机构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八)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的专业工作履历证明(需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九)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或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外籍人士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加盖公章,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制作电子文档光盘随纸质文件报送。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拟任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拟任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拟任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谈话内容应包括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监管部门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以及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或派出部门了解情况,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互相调任或者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监管部门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离职;

(三)被所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撤销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职务或调离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岗位;

(四)所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取消、撤销或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所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被吊销工商执照,或公司实施破产清算、终止经营;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暂停职务、撤职或开除的决定;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按机构章程等规定决定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0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发出风险提示函;

(二)诫勉谈话;

(三)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令融资性担保公司暂停其职务;

(五)责令融资性担保公司撤销其职务;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相应采取第二十条所述的有关监管措施: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资本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涉嫌危害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四)涉嫌严重损害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代偿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八)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的;

(九)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监管部门撤消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暂停或撤销相关人员的职务。

二十九  在被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整顿期间,不得到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整顿、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被撤销和注销任职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做出撤销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若被处理者或其所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服,可向上一级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任职资格核准;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书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XX担保机构申请由XX担任XX职务,由XX担任XX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名称、职务及人数)

1、        董事会

2、        监事会

3、        高级管理人员

二、  任职申请

1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         

职责和权限:         

2、拟任人姓名:          拟任职务:         

职责和权限:          

……

 

三、  有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的拟任人情况

1、姓名:           拟任职务          

 

2、姓名:           拟任职务          


……


特此申请,请予核准。





(签字、机构盖章)

   


附件2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

 

 

出生年月

 

照片

1寸)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及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在职单位

 

单位地址

 

 

现任职务

 

单位电话

 

 

拟任职务

 

 

受教育情况

年月起

至年月

学校、专业

学位

 

 

 

 

 

 

 

 

 

 

 

 

 

 

 

 

 

 

     

年月起

至年月

单位

职务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国籍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单位全称)

职务

 

 

 

 

 

 

 

 

 

 

 

 

 

 

 

目前是否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包括参股、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关的企业及营利性组织)?

 

是否有境外长期居留权?如有,请填写境外长期居留权证书的名称和号码。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禁止担任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附件3

        的陈述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其要求,现将本人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一、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受到过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二、本人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无数额较大(10万元及以上)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三、本人在以往工作中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没有发生过重大过错或过失。

四、本人与拟担任       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本人在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单位无兼职。(如有兼职,说明有关情况)

六、本人确认以上陈述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的承诺书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本人在          

           (担保机构名称)担任        职务后承诺如下:

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制度;主动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诚信守法、勤勉尽责、不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提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及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主动维护担保市场正常秩序。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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